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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简易程序旨在为税收遵从度高的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根据2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02
24号公告仅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所涉及工作阶段作出的特殊规定,对64号公告中实质工作内容并未进行改变。
03
税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终止简易程序的,企业不可以重新申请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依据64号公告按照一般程序重新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为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在简易程序中 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此外,我们也建议和欢迎企业就申请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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